(专业知识讲座136,解读关联交易。第一部分:怎么样来判断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第二部分:最全总结关联交易的11种形式与9个解决方案!第三部分:证监会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规范和清理的权威指导资料。
关联交易更多与上市公司相连,如何区分?怎样避免?看过本篇后,相信一定有个明晰的认识。
前几天,壹诺君的好朋友A君有一段时间觉得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特别难判断,于是就有了以下的对话……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会引起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都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实际在做的工作中,主要是看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里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事项的详细内容,主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2) 同一国资机构控制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半数以上董事在上市公司任董监高的兄弟公司;
3) 控制股权的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市公司的兄弟公司(非同一国资管制机构控制);
5) 持有对上市公司具备拥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上交所规定);
6)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外);
8) 其他,如中介机构或监管机构从严要求的法人(仅从上市公司角度披露以《上市规则》为准,在与中介机构或监管机构认定有出入的情况下,以中介机构或监管机构从严认定的情况为准)。
4) 董、监、高,以及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包括本人父母,配偶及其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父母);
5) 持有对上市公司具备极其重大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上交所规定);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7)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或过去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情形者(例如董监事候选人);
8) 其他,如中介机构或监督管理的机构从严要求的人员(仅从上市公司角度披露以《上市规则》为准,在与中介机构或监督管理的机构认定有出入的情况下,以中介机构或监督管理的机构从严认定的情况为准)。
接下来咱们再看看关联交易事项,这个可归纳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偶发性关联交易事项:
3) 提供财务资助,例如:母公司利用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贷款给子公司,母公司向子公司购入股份、投入资金等;
11)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按《股票上市规则》10.1.3(三),如果说上市公司和A公司发生交易的话,就肯定能判定为关联交易了,但是作为独立董事是否可以完全控制A公司下属子公司还是有待商榷的,因为下属子公司的决策在股东决议层面,就算是全资子公司股东只有一个,决策提升至A公司董事会的层面,也不是独立董事说了算啊……感觉独立董事还蛮躺枪的。
第二部分:最全总结关联交易的11种形式与9个解决方案!关联交易存在的11种主要形式
公司向关联方采购的产品和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由开山控股代扣代缴水电费,第二类为通过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式空压机主机和油封部件,第三类为向关联方采购的螺杆式和活塞式空压机部分零部件及加工服务。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货物占当期营业成本的6%左右,其中2008年至2010年由开山控股代缴水电费金额分别为1,498万元、1,787万元、3,785万元,占当期关联采购金额的50%左右。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开山控股采购水电费,主要基于衢州供电局、衢州水业集团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开山控股为包括公司在内的开山工业园内下属企业代缴水电费,公司具备拥有单独的水表和电表计量,代缴水电费根据实际使用量按政府定价向开山控股结算。
公司2008年向开山进出口采购主要为进口螺杆主机和油封,公司2008年5月之前尚未实现螺杆主机的全谱系自制,仍需向德国GHH等国外螺杆主机制造商进口部分型号的螺杆主机,公司在此阶段尚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故主要通过有进出口资质的开山进出口进口螺杆主机。
公司2008年至2010年向其他关联方采购橡胶件、缸盖阀板、气缸等零部件及加工服务,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空压机整机制造的零部件种类较多,公司集中精力和资源进行螺杆主机的研发、生产以及工艺的改进。
对于橡胶制品、活塞式空压机气缸及缸盖阀板等部件,由于其通用性和可替代性强,技术含量较低,通过外部采购即可满足生产需求。
2008年、2009年,公司向开山控股、浙江开山销售货物主要系空压机整机及配件、压力容器以及铸件产品,2008年、2009年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16,239万元、12,816万元,2010年公司向浙江开山关联销售金额为5,116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压缩机属于通用机械产品、广泛应用于各行业,开山控股的个别客户采购时要求开山控股一并提供本公司的空气压缩机产品,为方便结算,开山控股向本公司采购空气压缩机后再与其他商品一起销售给其客户。
2009年5月5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2009年5月6日公司与巨龙物流签订《货物运输承运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委托巨龙物流承运公司产品,运价按市场价格确定,2009年公司向巨龙物流支付运费270.62万元。
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巨龙物流成立以前,本公司委托货运公司、个体司机运输产品,存在货运不及时、价格偏高的情形。巨龙物流成立以后,本公司通过巨龙物流的专业化运作平台,保证了公司部分产品的及时外运。
2008年度,公司曾向上海九普销售智能卡系统软件和卡片,本次关联交易的形成原因是有上海地区的客户要求以支票方式支付货款,发行人为能及时兑现支票收取货款,故通过上海九普向客户销售相关产品、收受支票并予以兑现。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上海九普向客户的销售价格一致,定价合理、公允。本次关联交易金额不大,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很低,且自2009年以后不再发生,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很小。
聚力投资成立于2007年2月8日,法人代表为刘翠英,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聚力投资设立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翠英持有100%股份。
2007年6月,捷顺科技的骨干员工对聚力投资进行了增资,增资完成后,聚力投资的注册资本变更为533万元,刘翠英占该公司的股权比例降至51.03%;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刘翠英不再持有聚力投资的股权。
2010年2月9日,星星有限为购买星星电子产业基地相关土地和房产,支付上述土地、房产转让款预付款4,000万元。在支付了购买厂房建筑物及相关土地所有权的款项后,2010年4月发行人出现了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
为了补充流动资金,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向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2日签署《借款协议》,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0年4月22日至2010年5月22日,借款利息按月利息0.8%计算,如提前或延期还款,依据月利率按实际借款日数计算。
2010年5月28日、2010年6月12日公司分两次向徐州金地商都集团有限公司还清借款1,000万元,并于2010年8月26日支付利息11.60万元。
2010年9月20日,高xx、孙xx与某银行签订《自然人权利质押合同》和《自然人保证合同》,为公司与该行于同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期限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9月19日。
本公司与巨龙钢化玻璃分别于2006年11月20日、2007年6月26日、2008年2月28日、2009年5月3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公司分别将建筑面积为2,020平方米、2,401平方米、1,927平方米、2,064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巨龙钢化玻璃作为生产及办公用房,年租金分别为18万元、11.5248万元、11.562万元、12.38万元,租赁期均为2011年11月30日止。
该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本公司依据发展战略和所处混凝土输水管道行业的特点,为应对订单式生产的需要,规划建设的产品堆场较多。
为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在不影响业务的前提下,将该部分未用的堆场出租以获取收益。
本公司对部分系统模块采用委托开发方式进行,主要是一些外延功能模块提升或非核心部件的升级等,报告期主要委托上海兰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上海复高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开发。
上述委托方均是独立经营的法人实体,公司与上述机构进行的各种交易系公司正常的业务合作,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价格合理公允,公司、公司主要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与上述机构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产供销体系和研发体系,公司与上述机构在业务和技术、财务、资产、人员、机构等方面完全独立。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使用关联方星星集团所拥有的“星星”商号(浙江省知名商号)的情形。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活动,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2010年8月1日,星星有限与星星集团签订了《商号许可使用协议书》。
证监会在《反馈意见》中要求发行人和律师对发行人无偿使用“星星”商号的期限、到期后是否存在付费使用该商号的风险、实际生产的产品是否使用该商号予以核查和说明。
律师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认为:(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星星”知名商号及商标的有效期内有权无偿使用“星星”商号,在星星集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的相关规定对其“星星”知名商号进行延续、对“星星”商标进行续展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可长期无偿使用“星星”商号,且不存在付费使用的风险。(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仅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星星”商号,其实际生产的产品上不使用“星星”商标。
2008—2009年,为利用香港发达的外资银行资源,方便办理银行结算、客户货款催收等手续,公司部分出口业务货款由香港中扬代收后再转回本公司,在代收货款再转回本公司过程中,香港中扬不收取任何费用。代收款项已全部转回。
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公司于2008年9月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中京香港,代替香港中扬行使上述货款代收转回功能。截至2009年9月,中京香港完全承接本公司部分出口业务货款代收转回功能,彻底解决了上述关联交易。
2010年、2009年、2008年度公司支付自然人关联方即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分别为486.63万元、461.75万元、254.62万元,其中2010年支付报酬情况如下: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企业或者该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
2011年《保代培训》第二期: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2005年度,捷顺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了盛健投资,拟利用该平台进行投资咨询、房地产经纪等与捷顺科技主业不相关的业务。
盛健投资成立后,曾向贵州深黔进行股权投资,从事投资业务;并购买了富国工业区第2栋等部分房产并租赁给本公司,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捷顺科技上市之前,他们将盛健投资持有的贵州深黔股权进行了转让。
光线影业主要从事国产影片的制作和发行;明星报刊主要从事销售期刊、报纸;梦飞行主要从事各类移动网增值业务。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先生将上述子公司剥离出上市主体,转让给其控股的光线控股。为确保上市主体的权益不受损害,转让时按照该类公司净资产转让给控股股东,确保了上市主体权益。
如果关联企业由于拟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而成为关联方,实际上拟上市公司与该关联企业并无交易事项,则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2008年1月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的红旗巨龙建材45%股权。为了解决关联问题,2009年4月,他将持有的红旗巨龙建材45%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本公司不再持有红旗巨龙建材股权,红旗巨龙建材自2009年4月起不再为本公司关联方。
如果该关联企业在拟上市公司的产—供—销任意一个或几个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则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买过来作为拟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购买时应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和税收减免。
张家港爱康是由本公司控股股东爱康商贸和爱康科技实际控制人于2008年8月12日合资成立的公司,主要向客户提供非公司生产范围内的太阳能配件的销售业务。
为了规范公司治理,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2009年2月,决定将所持有的张家港爱康股权转让给拟上市公司—爱康科技公司。
2009年2月10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邹承慧、爱康商贸以原始出资额作价向本公司出让张家港爱康股权。同日,张家港爱康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股东各自放弃优先受让权。股权转让完成后,爱康科技公司成功并购了张家港爱康,以解决关联交易问题。
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等与拟上市企业存在混同,则建议将该企业与拟上市企业合并,具体做法可以是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2007年10月30日,经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百润福德股东会决议同意,有限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百润福德,换股比例为1:1,即百润福德原股东以其持有的百润福德1,000万元出资额换取有限公司新增的1,000万元出资额。
合并后有限公司存续,百润福德依法予以注销,合并日为2008年3月31日。百润福德原名上海麦克斯百润香精香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5日,主要生产乳化香精及其他香精,注册资本1,000万元。吸收合并时百润福德的股东及出资比例与有限公司完全一致。
本次吸收合并前,有限公司与百润福德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同,且两者的经营范围及业务也相近。为消除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有限公司决定吸收合并百润福德。
本次合并扩大了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规模,提升了公司的整体竞争力。本次合并前后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结构未发生变化,管理层亦未发生变化。
如果关联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上市企业上市产生障碍或不良影响,如:经营不善、未通过年检、曾受过行政处罚等等,则应考虑将关联企业进行清算、注销。操作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相应资产与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
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发行人关联企业)成立于2008年5月16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星星集团出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张友顺(实际控制人)出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
由于前期对该项目考察不足,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开展主营业务。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注销星星再生资源,并成立清算组,对星星再生资源进行清算,并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办理了注销备案手续。
2010年3月2日,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在《台州日报》上发布了注销公告。2010年11月8日,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资源清算组作出了《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同日,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确认星星再生资源清算组所提交的《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并同意根据该清算报告内容办理后续事宜。
2010年5月17日,台州市国家税务局椒江税务分局出具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台椒国通【2010】54436号),核准星星再生资源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根据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2010年11月17日出具的《企业(机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浙江星星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经该局核准注销登记。
如果拟上市企业对某笔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影响到资产的完整性,则应当对该笔关联交易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星星电子产业基地A2、A3、A4号楼均位于星星电子产业基地内,一直被发行人租赁用作经营场所。随着公司业务规模、资产规模的扩大,为了提高公司资产的独立性,降低租赁厂房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性,2010年公司与星星置业签署协议,受让上述建筑物及相关土地所有权。上述房产购入后的用途与租赁期间用途相同,仍用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科尔惠系由洪爱金(实际控制人)和罗权(独立第三方)于2005年9月7日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2009年6月,洪爱金将其持有的科尔惠65%的股权转让给其舅舅管长周。
2010年3月,管长周将其持有的科尔惠65%的股权以每股1.05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罗权。本次股权转让以科尔惠截至2009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为定价依据。
世宸机械系由洪爱金和曾尧(独立第三方)于2006年12月28日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设立,2009年6月,洪爱金将其持有的世宸机械50%的股权转让给其舅舅管长周、10%的股权转让给其堂兄洪爱荣。
2010年3月,洪爱荣、管长周将其持有的世宸机械合计60%的股权以每股1.59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曾尧,本次股权转让以世宸机械截至2009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
自成立以来,科尔惠一直从事电源模块的生产,世宸机械一直从事机械面板的生产。科尔惠与世宸机械一直为发行人提供相应的产品,其产品为发行人生产的信息接入产品的配件。
科尔惠、世宸机械属于传统制造型企业,其业务类型、人员素质、管理风格等与发行人高科技企业的基调不符。实际控制人洪爱金从未实际参与过这两家企业的管理,如将其纳入体内,增加了管理难度,也不利于调动实际参与管理的合作方的积极性。
公司对其人员、业务的整合管理必然会耗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整合后其是否可以发挥预期效用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同时,公司向这两家公司采购,主要系在业务开展初期,配件采购量小且多需要反复修改、试制,对外采购不能保证交货期和产品质量。
随着公司相应产品的技术、经验不断成熟,产品配套市场逐渐完善,公司对科尔惠、世宸机械产品依赖性降低,公司该类电源模块和机械面板的采购业务逐步向其他更优供应商转移。集中力量发展主营业务,符合发行人长期的利益。
为了保证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不因大股东的变化而引起对发行人供应方面的不良影响,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洪爱金采取了逐步退出的方式,即先将其持有的科尔惠和世宸机械的股权转让关联方,待运作一段时间后再由关联方将股权转让给科尔惠和世宸机械的合作方。(值得参考)
▍【案例】捷顺科技实际控制人与高管共同投资聚力投资,经营范围为兴办实业。2008年4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经过多次股权转让,捷顺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将其拥有的股权全部转让出去,不再持有聚力投资的股权。
首先,自然人账户(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自然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相互借贷;其次,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第三,要求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再拆借、占用公司资金。对于已经存在的资金拆借,需要调查是否约定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报告期内,2008年、2009年公司与星星集团之间存在资金拆借的情况。星星集团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的主要原因是2008年、2009年上半年,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星星集团的家电产品销售额减少,销售回款期延长,出现了流动困难的情况,因此向发行人拆借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归还银行贷款等经营性资金需求。报告期内,发行人曾两次向星星集团拆借资金。
2008年11月30日,发行人向星星集团拆借资金1,555万元,借款期限33天,用于归还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2009年5月25日,发行人向星星集团拆借2,955万元,借款期限约4个月,主要是由于发行人业务发展迅速,公司向星星集团借款用于支付机器设备、原材料的购置款。
2008年,公司按照年利率7.30%,收取星星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拆借利息收入304.25万元。上述利率水平参照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2009年,公司向星星集团借入一笔2,955万元的借款,期限约为4个月,而当年公司也向星星集团拆出了6笔资金,期限均在7天以内。
2009年我国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根据上述利率水平,2009年公司应向集团收取利息24.38万元,应向集团支付利息52.02万元,合计应向集团支付利息27.64万元。由于上述资金拆借所涉及的净利息金额较小,因此双方均未互相收取利息。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未损害公司利益。
2009年10月以来,本公司与星星集团均认识到资金拆借属于不规范行为,并认识到公司规范独立运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双方即中止了关联资金拆借,并开始对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清理。为避免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2009年12月,公司制订了《浙江星星光电薄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资金管理办法》,该制度规定: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010年11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等。上述条款从制度上保证了未来发行人募集资金不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
②2009年12月,国科瑞华、中金资本作为机构投资者进入本公司,对公司的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2009年12月以来,本公司未再发生以各种有偿或无偿形式为关联方提供拆借资金的情形。
③为对关联方资金往来作出规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叶仙玉先生作出如下承诺:“本人不利用星星科技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直接或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星星科技资金。若因星星科技与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致使星星科技遭受任何责任或处罚,或因此给星星科技造成任何损失的,均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为了规避关联交易,人为地找一个过桥公司,拟上市公司将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通过一个或几个非关联方转换为若干笔非关联的业务。如公司将资产高价卖给非关联方,再由关联方协议用同样的高价向非关联方赎回或给与非关联方补偿。这样的交易表面看是非关联化,实际上为虚增利润,是必须杜绝的。
这种方式由于简单,可操作性强,现实中被频繁使用。律师在尽职调查时应当注意。
有的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成为关联方之前,与关联方发生现时非关联方交易,按非公允价格交易;交易事项完成后才正式加盟成为关联方。
因为交易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可以名正方言顺地避开对于关联方交易的监管。也可以通过多重参股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使两者关系非关联化。
个人认为,这种隐匿的关联关系安排不一定都会产生损害发行人利益的风险,应该在个案中理性分析。通过审查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安排、资产归属等判断该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或存在损害风险,不留下将来利益输送的管道。
关联企业中的一方利用转让部分股权或中止受让相关股份等方式,使其之间达不到关联方认定的标准,将关联方关系转为非关联关系,相应交易不再属于关联交易,此后发生的交易便视为一般业务进行处理。按实质上属于法律上放弃关联方,但行政命令上存在关键管理人或形式上看不再是关联方,但仍具有一定实质意义的关联。在以后一段时间内仍能对相互间的交易发挥影响,需要时双方可能再次恢复关联关系。
这种实质上的关联实际上很难查清楚,因而很多时候律师的工作仍然要依赖企业的坦白意愿。在无法核实或者拿不准的情况下,一方面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内控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可以要求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出具承诺。
由于拟上市企业对于重大关联交易负有详细披露的义务,因此有企业开始进行隐蔽的、灰色的非关联方交易以规避披露义务,进而实现操纵利润。
此类较为隐蔽的利益输送手法主要有:员工减薪、供应商减价供应、经销商加价提货甚至囤货,PE股东通过皮包公司为拟上市公司报销费用或虚增收入、地方政府通过减税或增加补贴收入等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会向员工和供应商等关联利益方做出承诺,即实现上市后进行利益补偿,然后双方达成默契从而进行隐蔽的利益输送。
律师在IPO实务中,交易价格是调查关联交易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都需要从交易价格方面衡量,而公允价值则是大部分交易资产的定价标准。尤其是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其确定受市场的影响,在不同的交易中会计操作也有不同。
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果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市场价值为其公允价值;如果该资产不能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
如果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2)非有价证券,应根据同类企业类似证券的市盈率、股利率及其预期增长率等因素估计确定;
(3)存货,按其形态分别确定:产成品和商品,按其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在产品,按其产成品的售价减去至完工时尚需发生的成本、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
(4)固定资产,区分不同情况确定: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暂时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具有类似生产能力的固定资产的现行重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二者孰低确定;为出售而持有的固定资产,按可变现净值确定;
同业竞争是红线,关联交易要规范、减少,信息披露要充分。举例:某拟上市企业前次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更换券商后进行了披露,否决,前任券商被处罚。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处理方法中对于转让给第三方的,核查力度要加大;通过关联交易来看发行人的独立性。
目前会里在关注和研究一种新的类关联交易情形,就是共享一个生态、共享一个流量入口。不是说绝对不行,如果价格、比例没毛病也可以。
②共享生态和流量入口,类似的客户和机会在市场上获取需要大量费用,如果你的大量业务机会来自这种生态体系,价格公允性又难以说清楚,问题就比较大。比如:阿里或者腾讯下属企业,基于阿里或者基于腾讯的平台,利用这个平台导入的流量,尽管并不是跟自己的大股东进行交易,但实际上是利用了大股东所创造的生态和流量入口。↓↓↓
根据证监会相关培训整理以下关于关联方规范和清理及减少关联交易的资料,作为投行在项目中工作的具体指引,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导意义。
(1)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必要的后勤可以放在上市公司,有利于持续经营;(2)新引进战略投资者如存在交易要关注是否公允、是否持续。
(3)尽量少做非关联化,是否之前存在违法违规、是否涉及环保问题,非关联化无合理理由,会对真实性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审核。
(6)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注销关联交易企业的,建议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再报,可以了解和观察报告期内业绩是否与关联交易关系紧密。发行人向前5大采购,其中某供应商原来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后来做了转让了,又不能提供报表来判断。
(7)IPO的关联方认定是取最严格的认定(包括会计准则、招股书准则、上市规则)。远亲属控制的企业,应做为关联方披露。
(8)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
(9)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从事的相关业务必须纳入上市主体,旁系亲属鼓励纳入,不纳入要做充分论证,同时做好尽职调查,如实信息披露。
(11)重点关注发行人与新引进战略投资者之间交易:交易公允?可持续?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线)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需要提供清算或转让之前的财务数据,审核中重点关注标的股权(或业务)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涉嫌业绩操纵?非关联化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若存在亲属关系(即使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建议主动披露,若被动披露则是诚信问题,审核会更加严格。
(14) 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非关联化处理,不必要,不鼓励,要降低持续性的关联交易金额及比例)
经常性关联交易:财务独立性存在缺陷 A、发行人与其重要控股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之间的交易视同“准关联交易”。是否是重要控股子公司?此类交易重点核查、关注,如实披露,未来修改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准则时予以考虑。 B、报告期内注销、转出的关联方,实质审核,转让前后均视同关联方审核,注销的提供清算之前的财务数据。
对于关联关系的确定,公司法第217条有明确定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会引起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因此,根据公司法,除股权外,利益输送亦可界定为关联关系,应从严要求,从多个角度、多个规则考虑确定关联关系。有些情况即便按照某些规则不属于关联方,但也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为关联方并披露出来。从交易是否异常、是否可能有利益输送的方面考量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股东是指5%(含)股份以上的股东,但是也要关注股东对发行人的实质影响情况,即使股份比例小,但是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的,比如主要商标、技术许可等,也要重点关注;最后也要看股权分散情况,股权较分散的,和股权较为集中的,对主要股东的判断是有差异的。
引进战投的交易会重点关注其公允性、程序合法合规和交易是否持续,如有的公司引进采购商、客户作为战投
(1)关联交易:首先要求资产的完整性,从源头上截断了关联交易的可能性。对生产经营影响重大的,比如生产场所、土地、重大商标、重要知识产权等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构成上市的重大影响,应该考虑一起上市;如果是和非关联方、独立第三方之间的专利许可、资产租赁行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允许存在此类经常性关联交易;总的来说,我们还是鼓励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尽可能纳入整体上市。
2)如果是兄弟姐妹和远房亲属关系,独立发展和分散经营的,如果原业务是一体发展然后分开的,则能整合的整合,如果确实本来就是独立发展的,比如类似江浙、广东地区的,由于产业聚集之类的亲属间同业竞争问题,一、看业务关系紧密度,比如为发行人做配套的,关联关系强的,应当整体上市;二、看亲属关系的远近程度;三、业务内容的重要性,重要的应当整体上市;四、看原来是否一体化经营、后来分开发展的还是本来就是独立发展的,前者应当整体上市,后者如果从资产、人员、业务、技术、客户等方面都是独立的,可以不整合。
3)如果不影响到独立性,需要对日后是否收购、具体的收购安排、定价公允性作以披露和承诺。亲属范围界定上不能单纯从准则规定,姻亲的也要关注。
1)只要不构成对发行条件的实质性影响,提早披露,不一定是坏事,待被举报就被动了。核查内容: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2)采取企业关闭、清算、或者转让出去的;对于关闭或者清算方式的,请注意资产及人员是否处置完毕和安排,是否存在很容易恢复生产经营的问题;对于转让的,要注意是否转给了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是否已经转让完毕,价格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我们要求申报材料里头对转让出去的子公司要明确表述转让后若干年没有收回计划。3)关注是否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粉饰报表。如上市前,效益不佳将其非关联化,未纳入整体上市范畴。上市之后,效益改善,通过定向增发将其收购。该等行为有粉饰报表之嫌。
剥离: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企业或者该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注意应对受让方仔细调查:①与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②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混同或关联。要重点关注转让价格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存在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剥离给关联方的,尤其要注意转让价格,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2011年《保代培训》第二期: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捷顺科技剥离给独立第三方
转让:如果关联企业由于拟上市公司持有其股权而成为关联方,实际上拟上市公司与该关联企业并无交易事项,则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给独立第三方。【案例】巨龙管业转让关联方股权
并购:如果该关联企业在拟上市公司的产—供—销任意一个或几个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则可以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买过来作为拟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购买时应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和税收减免。【案例】爱康科技收购销售公司
重点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例如,《2011年保代培训第一期》就指出“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即如果拟上市企业对某笔关联交易存在重大依赖,影响到资产的完整性,则应当对该笔关联交易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可以有以下几种:1.如果关联交易的对象是设备、生产厂房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专利、商标等资产类交易,影响到拟上市企业资产完整性的,则最好将该资产纳入上市主体,转让至发行人名下。个别办公性用房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案例】星星科技向关联方购买经营性资产
2.对于不涉及资产的关联交易,例如采购或者销售环节的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出售关联公司或者重新寻找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供应商等方法进行非关联化;【案例】初灵信息将零部件供应商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董监高及其亲戚不能与发行人共同投资同一家公司,因而如果存在此类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的,身份不合规的投资人应当将其投资权益转让出去。【案例】捷顺科技实际控制人与高管共同投资
(4)拟上市公司在前期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中,普遍存在同一控制人名下企业之间相互资金拆借和抵押担保的情况。在进入报告期之后,此类关联交易应当停止。首先,自然人账户(尤其是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自然人账户)和企业账户必须严格分开,不得相互借贷;其次,应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相关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第三,要求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再拆借、占用公司资金。对于已经存在的资金拆借,需要调查是否约定资金占用费或者利息,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案例】星星科技报告期内资金拆借
(5)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关注重点,并非完全禁止,关注交易内容,与经营的关系,如果是产供销的核心环节,则可能对独立性影响较大。因此要判断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是否影响上市后独立规范运作,是否影响中小股东利益。比如食堂等后勤福利,如果价格公允,是允许的。
其他考虑因素:电影院线租赁场所,如果大股东做商业地产,可能存在些关联交易,希望关联交易比例降低,行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如果不符合发行条件,也不能作为豁免的理由;涉及关联交易产品的竞争和市场,具有公开的市场行情报价和竞争机制;与大股东的利益冲突、公司的治理结构等是否完善有效。
尽量少做非关联化,是否之前存在违法违规、是否涉及环保问题,非关联化无合理理由,会对真实性产生影响,也会影响审核。需要明确、全面的核查是否真实,存在股份代持情况。
b.旁系亲属等尽量整合,旁系亲属的情况,要从资产来源,渠道的重合性等来进行判断,而且鉴于中国的家族控制人文,一般都要求整合,同时相关整合做为同一控制下合并来对待。确实无渊源的独立发展起来的,如果业务之间的紧密度高应整合,如果完全可以各自独立发展、没有关联交易的可以不整合;c.亲戚关系的紧密度也是判断是否整合的一个要素。独立性的角度进行判断,对于关联交易会里还是明确要求要不断规范和减少的。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1)我们原来重点关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果股权关系较分散,我们会扩大范围,关注主要股东的关联交易问题;如股东持股比例为4.9%等,为发行人大客户,均应按照关联交易披露。股东包含创投等投资机构,是否持有相同或相似业务也在审核范围内。
(2)关联方披露:要对报告期内的做完整、充分的披露;不得隐瞒报告期发行人关联方及注销公司、客户关联情况,具体关注该类企业的业务经营及基本财务情况、与发行人在报告期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及持续性、非关联化公司转让后实际从事的业务情况、注销公司的资产和人员等的处置情况。有些会追溯到设立、注销、转让后的经营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非关联化的关联方也要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内,出具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关联交易:对交易双方的影响,交易金额占交易双方的收入、成本的比例,注意要看占交易对方的比例,判断是否重大影响。
(3)关注董监高的兼职问题,比如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担任重要职务外还在关联企业担任重要经营性职务的,那么要考虑是否足够精力、是否能客观公正得履行职责。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合资成立企业的,我们也要重点关注,如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的,要清理。
不存在显失公允的交易:定价依据、与第三方交易价格的比较。显失公允的,将提请关注。案例:历史上有关联交易,占比5%,差价超过5%不公允,但是不构成发行障碍,只要披露清楚。案例:由于无法找到公开第三方价格,为证明公允性而寻找第三方交易,且交易金额极小。这种做法没有必要。
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交易:交易比例(关联交易比例30%仍会重点关注,而且要看交易占对方营收的比重)、交易内容及必要性。不仅仅看关联交易金额,同时也关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2)新引进战略投资者如存在交易要关注是否公允、是否持续。重点关注发行人与新引进战略投资者之间交易:交易公允?可持续?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真实性?引进战投的交易会重点关注其公允性、程序合法合规和交易是否持续,如有的公司引进采购商、客户作为战投
(3)IPO的关联方认定是取最严格的认定(包括会计准则、招股书准则、上市规则)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为关联方并披露出来。从交易是否异常、是否可能有利益输送的方面考量是不是真的存在关联关系。
(4)如果关联企业的业务不属于拟上市公司的主体业务,或者盈利能力不强,则可以将该企业或者该部分业务转让给第三方。注意应对受让方仔细调查:①与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之间的关系;②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拟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混同或关联。要重点关注转让价格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存在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剥离给关联方的,尤其要注意转让价格,是否损害发行人利益。
(5)如果该关联企业在拟上市公司的产—供—销任意一个或几个环节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则可优先考虑将该企业或该业务买过来作为拟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或兄弟公司。购买时应注意价格的公允性和税收减免。
(6)对于不涉及资产的关联交易,例如采购或者销售环节的关联交易,可以通过出售关联公司或者重新寻找作为独立第三方的供应商等方法进行非关联化;
如股东持股比例为4.9%等,为发行人大客户,均应按照关联交易披露。股东包含创投等投资机构,是否持有相同或相似业务也在审核范围内。
(7)不存在显失公允的交易:定价依据、与第三方交易价格的比较。显失公允的,将提请关注。案例:历史上有关联交易,占比5%,差价超过5%不公允
3、对于历年的交易核查其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业务的真实性,最终销售实现情况。